同奈省台灣商會章程
第
一
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同奈省台灣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DONGNAI」。
第
二
條:宗 旨
本會以促進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投資之我國廠商間之聯繫、互助、合作與經驗交流,共謀事業發展及權益保障,並加強中、越兩國工商界間之經濟、交易、文化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
三
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同奈省邊和市邊和第二工業區16A號路1號。
第四
條:本會主要服務項目
1.
爭取並維護會員在國內及越南之合法權益。
2.
協助會員解決與其他廠商間之投資,貿易糾紛,並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服務。
3.
提供我國及越南之最新經貿、投資政策等有關資訊。
4.
舉辦各種公益或企業經營研討會等活動。
第五
條:會員資格
1.
凡已取得越南政府所核發之投資經營執照之台商,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2.
尚未取得越南政府所核發之投資經營執照之台商,經本會理監事推薦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六
條:會員之權利
1.
會員得在本會宗旨之範圍內,研提具體可行之建議事項以促進本會之進步與發展。
2.
參加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或被選舉為理監事、並向大會發表意見及向理監事質詢及提案。
3.有權利配戴本會之會徽。
4.
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七條:會務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並嚴格與忠誠執行本會所委任之任務。
2.
維護本會之名譽及權益、並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3.
會員間應保有團結合作、互助互惠之精神。
4.
按規定繳納年費。
5.
任何會員更改名稱、姓名、國籍、地址、行業或法人之代表人等資料時、應於更改日起七天內、以書面通知本會秘書長備查。
6.
欲參加理監事候選者、其前一年度出席月會不得低於六次。
第八條:組織
1.
本會設理事會、會員每12員可選理事一名、本會可選理事及後補理事21名、理事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任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2.
本會設監事長一人、會員每36員可選理事一名、本會可選監事及後補理事9名、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最多票數者為監事長、次多票數者為監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3.
理監事候選人如為尚未取得越南政府核發之投資經營執照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席次、並不得擔任副會長以上暨監事長職位。
4.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均由理事互選產生。會長為理事會會議主席、總理本會業務、並為本會之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或代理會長總理會務。
5.
本會理監事名額保障20%婦女名額,如不足由男性補足。
6.
本會得聘請顧問數人、人選由會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7.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會長得連任一次。會長任滿後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8.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壹人、下得設行政組、公關組及廠商服務組,人選須由會長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任免、並承會長之命辦理會務。前述會務工作人員之編制、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定、由會長、副會長酌情共同商訂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實施。
9.
本會得由理事會推選代表本會參選越南台商總會之理監事共同參與台商總會之各項事宜。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任
1.
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2.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
議決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4.
審查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預算、決算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與成效。
5.
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6.
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
7.
理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理監事會、取消理事資格。
第十條:監事會之職責
1.
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審查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3.
監督本會財務及財產。
4.
監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理監事會、取消監事資格。
第十一條:會議
1.
會員大會:
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議決之。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臨時會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3.
理事會、監事會:
至少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其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月會:
至少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凡會員均得出席、並計算出席率。
第十二條:經費及會費
1.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如下:
(甲)
入會費美金壹佰元、年費美金貳佰元、有參加其他分會只繳交年費。
(乙)
其他:
捐助或利息收入等。
2.
本會經費應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其支出應由會長與秘書長連名簽署憑證為之。
3.
會員如不依規定繳納會費者、應先予勸告、在未繳清會費前得以停權、不得參加本會會議或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之一切權益。
第十三條:年度計劃及預算
本會應於下年度(歷年)開始前兩個月、編制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等。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並簽具意見書、再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報請輔導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本會如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其處理方式由理事會議決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駐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及〔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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